2009.08.24╱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

 

媒體亂象頻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欲導入「公民團體」參與頻道評鑑作業,引起媒體業者恐慌,今天上午七十多名業者至NCC陳情,認為法律並未授權「公民團體」可參與評鑑,NCC已經逾越法律授權,加上原有「限期改正」及「撤銷許可」兩項機制可以放寬,嚴重影響業者生存權。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鍾瑞昌表示,現在法令規定,六十七個頻道,每二年接受NCC評鑑一次、每六年向NCC申請換照,NCC構想納入公民團體,並採量化分數標準,配合放寬原有「撤銷許可」機制,未來只要評鑑不過,頻道就被撤照,對業者造成恐慌。

 

業者則表示,NCC只憑一紙行政命令,就要導入「公民團體」對業者進行評鑑,掌有生殺大權。法律根本沒有授權NCC可以成立「公民團體」,業者也不清楚什麼團體可以稱之為「公民團體」,這些定義不明的「公民團體」,擁有強大的行政處分權,已經違法。

 

業者說,過去新聞局曾違法給予業者撤照處分,後來引發數億元國家賠償,業者擔心歷史重演,會因為「公民團體」未依法作為或有故意過失,導致業者財產及員工工作權利損害。

 

NCC聽取業者意見後,表示將會審慎研究,下午正式對外回應。

 

全文轉引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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