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網路報 2009-12-04

 台灣新生報4日社論指出,由於「動新聞」羶色腥內容引發強烈民怨,不僅婦團抗議,台北市政府立即開罰,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決定將對有關色情、暴力類的動畫多管道「全面攔截」,此一問題仍在延燒中。事實上台灣有線或無線傳播網存在的問題更是不勝計數,主管機關或懼於言論自由或因本身的懈怠可說放任至今。

 

 我國訂有「有線廣播電視法」以及施行細則,也有「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廣告、節目的管理均有詳細規範,然而幾乎均抱持一種「不告不理」態度,鮮少採取主動,此次「動新聞」之處理便是「被動」下的一個例子。今天台灣的有線電視普及城鄉,收視戶必須付費收看,但觀眾的收視權益卻無任何保障。

 

 此種不對等例子可說不勝枚舉,以付費言,收視戶超過繳款期即可能面臨剪線斷訊命運,要申請重接又必須付出新的裝機費用。但無線台因本身原因造成的斷訊以及收視中斷等情形,收視戶只能望著白茫茫電視空興嘆,根本得不到一絲一毫補償。廣告播放的狀況,觀眾更是像被催眠般強迫輸入,雖然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但超過此一比例節目不在少數,卻不見主管單位勸導或開罰。

 

 最嚴重情形則是已有愈來愈多的有線台,以節目方式播出,也有主持人,內容卻全是賣藥廣告,例如健身補品等等,節目有時長達一個小時,且有時會在不同頻道重複播出,觀眾根本沒有選擇餘地。根據有線電視法四十五條中規定「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但幾乎所有類此節目均未標示,更不要說「應明顯可辨識,並於廣告開始時全程疊印」的要求,然而主管單位也充耳不聞至今。即使相關法令中並未具體規定以節目型態播出的廣告時間長短,但收視戶既然付費收看頻道,總不宜以過長時間播放此種「變身廣告」。更嚴重的則是這類廣告並未送審,一旦藥品有問題誰來負責?

 

 如以節目內容言,雖然觸犯過於暴力、色情禁忌的內容並不多,但仍有不少值得檢討處。例如影片及自製節目重複播出太過於密集,有些影片一周有重播二、三次者。自製的現場節目,竟有一年播放過,一年後再播放者。若干節目也許為了節省製作費,已大量出現談話性節目,如果重視內容品質,使觀眾獲益也罷。現在有些談話節目邀請的幾乎是固定對象,可以由她(或他)論及自己私生活、夫婦閨房之樂甚至彼此不能公布於眾的癖好。這類內容除了滿足部分人士對所謂「明星」的好奇心理外,實在談不上什麼內涵,觀眾久而必生厭,「明星」主動公布自己隱私,使人不再有神秘感,終將得不償失。這與國外影星們千方百計保護隱私,可說形成強烈對比。

 

 台灣在民主化過程中,對於各項自由的渴望十分強烈,因此有關部分在處理相關事宜時,均以不干犯自由為前提,這項原則我們樂於支持。但自由權一旦侵犯或影響到別人,就應自我節制或加管理,「動新聞」便是一例。因此NCC對有線台播出內容實有關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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