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網2009/07/08陳鳳如報導】
大豐和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公司,因為在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共同的轉投資公司,經營有線電視數位視訊訊號的壓縮、傳送和解碼,並且共用商標,公平會調查認為,沒有事前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違反了公平法規定,因此,分別處以這兩家公司新台幣兩百萬元罰鍰。被處分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訴願。
公平會表示,大豐和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公司是「台北縣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僅有的兩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了推行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這兩家有線電視公司,透過共同和相同持股比例的轉投資公司、大無畏寬頻公司,負責這兩家有線電視數位視訊服務所必須的數位機房以及頭端設備的建置,和數位視訊訊號的壓縮等業務。公平會認為,由於這兩家有線電視公司共用數位頭端和數位服務相關系統,使得兩家公司的數位頻道節目幾近相同,將無法以頻道節目的差異性互為競爭,影響相關市場的競爭機能。同時,大豐和台灣數位寬頻兩家有線電視公司經常共同經營的行為,也違反了公平法,公平會發言人吳秀明說,「這些行為我們認為構成了所謂的經常共同經營,應該事前向公平會申報,可是這兩家卻沒有事前申報,所以構成違法的結合。」
公平會因此分別處以這兩家公司新台幣兩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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