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聞 2009-07-08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針對臺北縣板橋地區僅有的大豐有線電視公司與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公司2家業者,透過共同的轉投資公司,經常共同經營有線電視數位視訊訊號之壓縮、傳送及解碼,並共用商標及其他共同經營客服業務之行為,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應屬結合型態,但卻未事前申報,今(8)日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分別處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豐及台數有線電視公司為「臺北縣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僅有的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爲推行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大豐及台數透過共同及相同持股比例之轉投資公司─大無畏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2家公司有線電視數位視訊服務所必須之數位機房及頭端設備之建置及維護,與數位視訊訊號之壓縮、傳送及解碼等業務。
公平會指出,由於大豐及台數2家有線電視公司共用數位頭端及數位服務相關系統,2家公司之數位頻道節目(含付費頻道)幾乎相同,將無法以頻道節目之差異性互為競爭,影響相關市場之競爭機能。
同時,大豐及台數各自的服務據點,均懸掛「大無畏寬頻」招牌及使用大豐有線電視公司商標,其外觀業使大豐及台數有線電視公司失去各自之主體性,使消費者無法進行辨識,且於廣告單列有競爭者之公司名稱及商標,顯逾越競爭同業間往來之常態。
另外,2家公司共設服務據點,客服業務於實際運作也經常共同經營,服務品質更趨一致,公平會認為,2家公司的這些共同經營行為,導致彼此經營行為一體性,而使市場存有互不競爭情形,從而喪失彼此追求經濟利益之獨立性,導致市場競爭效益之減損。
公平會因而決議,大豐及台數2家有線電視公司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除分別處2家公司各200萬元罰鍰,並要求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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